质押合同的生效并非须臾离不开占有这一关键要素。譬如说,对于动产质押合同而言,其自签订的那一刻起便具有了有效性,然而,真正的质权却是在出质人正式移交给质权人质押财产之后才得以确立。至于权利质押方面,若以诸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以及提单等物作为质押标的,那么唯有当相关的权利凭证交至质权人名下,质权才能正式生成;如果未有权利凭证的存在,质权则需要等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后方可成立。因此,质押合间的生效与否,关键取决于该合同是否满足了法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求,比如双方当事人需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必须真实无瑕疵,并且整个过程中不能违背任何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等诸多要素。尽管占有在设定质权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却并不是主导质押合同效力与否的唯一决定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