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构成开设赌场罪时需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首先是犯罪主体方面,对于任何人来说,只要满足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便可成为开设赌场罪的实施者;其次是犯罪主观层面上,此项罪名必须是由被告方明知故犯,且带有明显的盈利意图;再次是从犯罪客观层面上看,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创建赌博网站并接受外部人员的下注;二是创建赌博网站后将其提供给其他人以组织赌博活动;三是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并接受他人的下注;四是参与到赌博网站利润的分成当中来;最后,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看,开设赌场罪侵犯了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值得我们关注的一点是,开设赌场的方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无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都有可能触及到此项罪行。在实际判案过程中,对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常常会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及其情节的严重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