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司法体制下,接受和运送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有可能被视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对于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例如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角色等等。通常而言,如果涉案人员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经济收益为4000元人民币,那么这将被视为相对轻微的犯罪情节,然而,他们仍然可能面临刑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并处相应罚金;若情节严重者,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并处相应罚金。至于那些从事接收和运送赌客的人员,其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判处数个月的拘役,甚至是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并且还须承担相应的罚金。然而,最终的量刑结果还需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