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将围绕着殴打他人的话题展开讨论,并详细分析其在行政处罚范畴内的构成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实际发生了主动攻击他人身体的行为,此类行为可能表现为拳打脚踢或直接使用工具进行击打等方式。其次,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看,他们往往具有明确的故意性,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选择实施。此外,这种行为还导致了他人的人身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虽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所规定的严重程度。然而,对于“伤害”程度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受伤的部位、伤势的严重程度以及康复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例如,若仅造成轻微伤,常见的如皮肤表面的擦伤、局部软组织的损伤等。而如果仅仅是轻微的推搡或者拉扯,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那么一般来说,这并不足以构成殴打他人的行政处罚。然而,最终是否构成该罪名,则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案情依法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