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保险公司在签署了理赔协议之后,便不应当再有拒绝支付赔偿金额之理由。因为这种赔偿协议本身已经具备了相当程度的契约约束力,所有参与方都应该严格依照协议规定来践行各自的义务与权利。然而也存在着某些特殊情况,使得保险公司依然具备立场请求法院撤销已签署的赔款协议。例如,如果在签署协议的那一刻存在着重大误解或欺诈行为等引发协议可撤销的情形,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权对此提出异议。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持有人存在蓄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虚假陈述等违反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违规行为,同样也可以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向法院申请拒付赔偿金。但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都必须要承担起提供证据以证明存在以上足以使得他们请求法院驳回赔偿请求的合法事由的责任。总的来说,严格按照协议执行是我们遵循的基本准则,而拒绝支付赔偿金额则属于例外行为,并且这一做法还需拥有充足且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