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审理阶段,所需耗费的时间长度会因为多方面综合的影响要素而有所不同。通常而言,检察机构应对公安机关已提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考验,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相关决议。对于那些繁琐复杂的案情,需要进一步延期的也可延续到十五天。然而,如果涉案人员对于自身所犯罪过自愿供认不讳,同时满足适用快速裁判程序的相关条件,那么,该种情形下的处理决策应在十日内予以完成;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则可将期限延长至十五日。但是,如果检察院认为现有的证据材料尚且不足以支持其做出最终判决,便有必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取证。补充调查取证的整个过程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以两次为上限。总的来说,具体涉及的时间跨度难以用简单的言语概括,而是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推动进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