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法律程序中,对被告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期,将根据该犯罪所触犯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期予以确定。当涉案行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时,其刑事追诉权具有为期五年的有效期;若被认定为成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那么其刑事追诉权的有效期将长达十年之久;而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违法行为,其司法追诉权的保护期限将达到十五年之多。作为主要证据类型的有物质性证据,如用于赌博的器具及资金等;与此相关的书证,如赌局的收支记录及投注情况等书面材料;以及来自有关证人和相关雇员的口头声明,如在场参与赌博的个人及赌场工作人员的证词;此外,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也可作为有力的证据。当然,犯罪分子自身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也是构成完整证据链条不可或缺的一环,同样具备重要的法庭价值。所有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都需要相互印证、互为补充,以证明犯罪事件确实发生过并具有明确的过程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