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怎么追交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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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追缴问题,主要就是要把犯罪所得都收回来,还要让罪犯交罚款。犯罪所得就是被告人通过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得到的所有钱。在追缴的时候,司法机关会仔细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像银行账户、房地产、机动车辆这些都得查。要是有人想隐瞒或转移财产,司法机关就会用法律手段来打击。
开设赌场罪怎么追交

一、开设赌场罪怎么追交

对于开设赌场罪所涉及的追缴问题,主要涵盖了对犯罪所得的全面追回以及对罪犯施加罚款的处罚

所谓犯罪所得,即是指被告人通过实施开设赌场这一犯罪行为而获得的所有经济利益。

在执行追缴程序时,司法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详尽的调查与核实,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房地产、机动车辆等各类资产。

对于那些试图隐瞒或转移财产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怎么算情节严重

关于赌场犯罪的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凡是被判定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必须满足以下至少一种情况时,才可视为情节严重:

首先,从抽头渔利的角度看,其累计金额需达到人民币30,000元以上;

其次,从赌资规模来看,其累计金额需达到人民币300,000元以上;

第三,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需要达到120名以上;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建立了赌博网站之后,通过为他人提供组织赌博的便利,使得非法所得的金额达到了人民币30,000元以上,抑或是直接参与了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其非法所得亦需达到人民币30,000元以上;

最后,如因煽动青少年参与网络赌博,或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情况,也应被视为情节严重。

其次,关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要素:

首先,针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同时还会有罚金的附加处罚;

其次,在情节极度恶劣的情况下,将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处罚。

最后,开设赌场罪通常是指客观上是否存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及以赌博为职业的行为。

因此,一旦赌场所开始正式营业并且有其他人实际使用该赌场,便足以构成本罪的既遂,而无需考虑开设者是否已实际获取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开设赌场罪无获利的怎么判

关于开设赌场罪行的量刑标准,并不仅仅依据涉案者的营利状况而定。

即便在尚未产生盈利的情况下,涉案人员仍然有可能构成犯罪事实

在此,我们必须指出,在司法实践操作环节中,针对不涉及利润的个案,法官往往需要对多个关键因素进行综合审慎考量,包括犯罪行为的本质、赌场经营规模、参与赌博这人数目、赌资总额以及其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程度等等。

通常而言,若犯罪行为相对轻微,可以预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罚,同时还将附带罚金的附加刑罚。

然而,倘若犯罪行为较为严重,例如,赌场运营时间过长、涉赌人数众多、赌资总额庞大等因素,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并且同样将被处罚款。

因此,对于具体刑期的判定时应根据每个案件的独特特性,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精心裁决。

对于开设赌场罪所涉及的追缴问题,主要涵盖了对犯罪所得的全面追回以及对罪犯施加罚款的处罚。所谓犯罪所得,即是指被告人通过实施开设赌场这一犯罪行为而获得的所有经济利益。在执行追缴程序时,司法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详尽的调查与核实,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房地产、机动车辆等各类资产。对于那些试图隐瞒或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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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追究多久
在讨论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追诉时效时,要根据可能被判处的刑期来逐步推算时效期限。一般来说,如果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到可能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法定追诉时效就是十年;反之,如果情节较轻,可能只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追诉时效就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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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的问题,一般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尚和社会的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具有营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聚众赌博或者说一贯参加赌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需要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不一定是要以赢得钱财为前提,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没有赢得钱财甚至是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其次是抽头余利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而聚众赌博的就是以赌博所得作为收获收入或者主要来源的都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客观方面: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构成以上条件或者之一就能构成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赌博罪是一样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开设赌场的方式:
(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用具提供赌博,让他人赌博的,场所的公开与否不影响犯罪构成。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三人以上的
量刑上
1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在赌博作为庄家,对其罪行,已经将这方面考虑进去了,也就是说开设赌场的邢量包括了其涉赌的几乎全部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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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追溯时效根据法定刑罚期限来确定。如果刑期在五年以下,时效为五年;五年到十年,时效是十年;十年以上,时效是十五年;无期或死刑,时效是二十年。但二十年之后,如果是重大案件,还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就会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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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开设赌场罪的从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样区分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 依据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博罪的主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博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组织作用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包括的类别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主犯是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在犯罪集团中,并非只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才可以成为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也可以成为主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虽然不在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但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也可以成为主犯。 (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我国刑法中,根据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可以将聚众犯罪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类是参与者均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均可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都不构成犯罪。上述三类聚众性犯罪中,第三类一般都是单个人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在前两类聚众性犯罪中,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存在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在 第一类聚众性犯罪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都是主犯;在 第二类聚众性犯罪中,主犯一般只是首要分子。 (3)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个。
开设赌场罪从犯罚金是多少,开设赌场罪从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涉案百万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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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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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设赌场,那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偏那一边写效果会好一些?希望尽快有相关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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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而且,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基本上顾某某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负责。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叶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红在公安侦查卷130页、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
4、35页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审过程中都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予以证实。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寻根访赌场的开设中,赌场中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顾某某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他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顾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总共就开了不到一个星期,期间共开了五场,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以及与本案其他赌场的开设情况相比,寻根访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于自己在寻根访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顾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对本案涉黑案件及聚众斗殴等节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辩护人热内被告人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寻根访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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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能追逃吗
当然,对严重犯罪,警方可采取网络追踪技术追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部发布通缉令,包含被追逃者详细信息,各地警方据此展开行动;二是通过公安网内部网络公开披露信息,以便更广泛地追捕嫌疑人。这些措施旨在迅速有效地锁定并追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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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算开设赌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二、开设赌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3、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赌博是开设赌场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二、开设赌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3、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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