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条件下公安移送检方期间再给予嫌疑犯取保,也是一种颇为普遍存在的现象。取保候审正是一项刑事行为上的强制性的约束手段。通常情况下,这代表着在持续进行中的调查与审查起诉过程中,司法机关觉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每个人身处的社会危险程度都相比之下较低,因此没有必要将他们关押在监狱之中。倘若在检方再度接受他取保的这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都必须严格遵照既定的取保候审规定行事,例如他们未经执行机关同意的话就不能离开他们所在的城市或县区;还有当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有所改变时,也要在二十四个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知晓等等。在此前提下,他还应该积极地配合检察厅的各项工作,接到传唤就要立即出现,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处理结果。而检察院也会依据案件的调查进展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提出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