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势鉴定的时间节点之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与灵活处理。概括地说,公安机关在接到伤害案件的正式报案之后,通常应该在24个小时之内出具伤势鉴定委托手续,唯有如此,受害人才能在遭遇不测之后尽快得到救治并且同步展开伤势鉴定工作。然而,对于那些需要将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首要鉴定依据的病例,其伤势鉴定的时间则应推迟至损伤发生90天以后进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也能依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状况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但必须明确对可能产生的后遗症给予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必要的时候还应对其进行重新检查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对于涉及疑难、复杂的损伤问题,我们建议在临床治疗结束或者伤势趋于稳定的情况下再行进行鉴定。总而言之,具体的鉴定时间需要综合考虑伤势的特性以及恢复状况,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鉴定标准来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