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赌博罪行的判定以及量刑,其主要依据则是各种不同的案件情况。其中,若行为人为谋取利益,聚集众人参与赌博活动或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来源,则可被视为构成了赌博罪。而对于聚众赌博的情况,具体包括了三种类型:首先,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的金额累积达到了五千元以上;其次,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赌资的总额累积达到了五万元以上;最后,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参与的总人数累积达到了二十人以上。此外,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利益,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起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接收他人的赌注下注,也应归类于刑法中规定的"开设赌场"范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的判定与量刑,还需要结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作出全面考虑和综合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