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民商事司法体系下,关于借款合同(包括民间借贷)中的违约金设置,一般情况下其上限不得超出实际损失的30%。然而,如果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违约金进行适度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民间借贷领域内,若借款合同中预先设定的利率未超出一年内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24%),此种情形下,出借方据此要求借款人按照既定利率偿付本息的主张,人民法院将予以有力的支持。相反地,当借款合同中所设定的利率超过了一年内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36%)时,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将被视为无效。总而言之,在涉及到违约金的约定问题上,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并且绝不能违反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严格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