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遍情况之下,公安局如需进行传唤和拘传,其持续时间严格限制在12个小时之内;若案情属于极度严重且复杂性质,或者需要采用拘留和逮捕等特定措施,那么传唤与拘传的时间亦应被控制在24小时以内。就针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而言,公安局通常不会对当事人执行超过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且此类累计处罚的最长时间也不得超过20天。然而,当某人被指控涉及刑事犯罪时,如果其被公安机关判定为有必要被拘留,则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过程中,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拘留证。在完成拘留之后,公安机关有责任立即将当事人送交当地看守所暂时羁押,而递交时间务必不能超出24小时。另外,如公安机关认定对已被拘留的人员以逮捕为处理方式更为妥当,他们需在拘留之后的3日内提交请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相关申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此请求可被适当延长,其延长期度最大可增加到1日至4日。至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嫌疑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时间甚至可能会延长至整整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