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纠纷中,证人作证主要有两种方式。
其一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亲自来到法庭,在这个庄严的场所,就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进行详细的陈述。在此过程中,证人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以及法庭的质证。通过这种面对面的交流和审查,能够极大地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让法庭和当事人对证言有更深刻的理解和信任。
其二是书面作证。当证人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时,就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过,这份书面证言需要经本人签名或盖章,以表明其真实性和严肃性,同时还要注明出具日期,方便后续的查证。并且,书面证言应尽可能全面、准确地记录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同样也需要接受法庭的严格审查和核实。
无论是采用哪种作证方式,证人都有一个重要的责任,那就是如实提供证言。如果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那么他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