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设立,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形式与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