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抵押权有时会出现冲突的情况。一旦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在未经居住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抵押权人是不能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这样就能确保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得以保障。
当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如果居住权还没有消失,就应当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处理。也就是说,抵押物即便进行了转让,也不会影响居住权的存续,受让人必须继续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
不过,如果居住权的设立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了影响,这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进行协商,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实现抵押权。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提前通知居住权人,同时也要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当居住权和抵押权同时存在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妥善地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以此来避免冲突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