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第28条,一般是没办法跟担保物权对抗的。这第28条,主要就是给那些特定的买受人来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能把执行给排除掉。不过,担保物权那可是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是为了担保债权能够实现而存在的。要是担保物权和执行异议第28条所规定的情形碰到一块儿,通常都是担保物权更优先。担保物权就是专门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一种物权,它的目的就是要让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而执行异议第28条的适用,是有它特定的条件和范围的,可不能随便突破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当然,到底是怎么个情况,那还得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事实来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