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以“合作”的名义去挪用公司资金,到底会不会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得看具体的情形。要是大股东没走合法的程序,就把公司的资金拿过来给个人或者别人用,并且在一段时间内都没还回去,那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有没有挪用的那个心思,还有资金的使用是不是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以及股东对公司应该尽到的义务。比如说,大股东擅自把公司的资金拿去买个人的房子,或者干一些跟公司业务没啥关系的事儿,那这就很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不过,如果是经过公司董事会这样合法的决策机构同意的合作行为,那就不算构成这个罪。所以,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觉得大股东借着合作的名义就肯定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得把好多方面的因素都综合起来一起判断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