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轻微损伤的诉讼实效性问题时,我们不能仅仅出于表面或片面的理解,而应深入剖析其具体内涵和影响因素。在人身侵权赔偿纠纷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点设定方面,一般的处理方式是从受害方感知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面临威胁之时开始。当涉及到人身伤害程度较为明显或者清晰可辨时,应当以受害者的受伤日期作为计算起点;而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初未能察觉,过后经过细致的检查诊断以及相关科学证据证实确系因该侵害行为所导致的情况下,则应自伤情得到确诊的那一天起计。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轻微伤情,倘若其所引发的实体性的损害事实明确无疑,那么我们通常就以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限。然而,如果此类损伤存在后续的治疗过程或者出现了其他比较特殊的情况,那么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产生一定的影响。请各位留意,向我国国家审判机关请求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制度所规定的期限为三年。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除了适用上述普遍规则之外,仍然可能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来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