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批准进行逮捕的案件,其侦查期间所需要的羁押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然而若在侦办过程中遇到案情过于复杂,以至于经过两个月的期限仍然无法结案的情况,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进而将侦查期限延长一个月。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议延长至两个月:第一,位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且复杂案件;第二,重大的犯罪团伙案件;第三,跨区域作案的重大且复杂案件;第四,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收集证据相当困难的重大且复杂案件。如果针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人身处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根据上述规定的延长期限仍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而结案,则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批准或做出决定,将侦查期限再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