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构成集团性欺诈犯罪的罪责界定以及相应判罚措施,我们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在罪名判定层面上,我们需要关注犯罪分子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通过编造各种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这两种手段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在制定判罚方案时,应全面考量到欺诈行为涉及的金额额度、犯罪集团内部各成员在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发挥的作用、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特殊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30000元至100000元、500000元及以上者,应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在处理主犯与从犯方面,应当根据他们所参与或直接组织、策划、指挥的全案犯罪行为实施量刑;对于从犯,应当根据具体情況采取从轻、减轻甚至完全免予处罚等多种方式。若涉案人具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则可享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总体来说,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罪犯,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