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在法律上被赋予了保全担保责任合同执行的重要属性。订立定金的一方若是未能如约履行其应尽的债务,就丧失了索回定金的权力;而接受定金一方未履行承诺的债务时,则需要按照双倍的标准向对方返还定金。违约金,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实施合同内容期间,由于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所要给予另一方的赔偿性价款。然而我们必须明白,定金和违约金无法同時运用到案件审理之中。若当事人已经预先约定了定金并同时规定了违约金,当其中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方将有权利从定额罚则或者违约金条款之中选择一项作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依据。在约定定金及违约金的金额时,必须遵循不可过高原则以避免对受损方权益的过度损害,如果确实超出了正常的损害范围,受害人有权寻求司法过程中的裁决干预或仲裁组织的调解帮助以达到适当的减损效果。换句话说,定金和违约金的设定是为了实现合同双方收益与代价的相对均衡,从而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且体现出公正、平等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