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协议约违约行为所涵盖的情况,大致如下:
首先,预示性违约,这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出现了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例如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未到之时便已明确地表示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来表现出他们将不能够完全履行合约义务。
其次,实际违约的情况也同样存在,举例来说,这种情况包括有人拒绝履行、甚至完全违背了先前协商好的合约内容;在执行方面出现了延迟履行的情况,超过了合约中规定的交付时间;
此外还有不适当履行,即虽然交付了货物/服务,却没有达到事先和对方达成的共识中的品质标准等等。
另外,我们也要考虑到部分履行的违约现象,这类情况指的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只是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并非全部应履行的义务。
最后我们要注意,违约行为也可以因为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依据而被豁免。
然而对于阐述这些理由并希望接受豁免的一方而言,他们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来证明这些事件确实发生且与他们的违约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