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同时考虑设置定金与违约金之规定之时,当事方可自由选择运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进行处理。定金具有独特的担保属性,即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法按期履约所约定的债务,则无权向另一方索返已交付的定金;而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则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至于违约金,则是当事人在签署合约时自愿约定的,用以补偿对方在违约事件发生时所需承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金额计算方式。倘若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远低于原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则受害方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关进行适当的减免调整;反之,若损失超出了违约金标准,也可提出相匹配的增额诉求,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在此需要特别指出,定金与违约金二者之间不可兼容并存,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违约场合,因此须由非违约方选择性地选用其中之一,实现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