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述,犯罪行为若已超过下列期限,则将不再受法律追究:对于最高法定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行,自其犯罪发生之日起经过五年后即不再予以追诉;对于最高法定刑为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的罪行,自其犯罪发生之日起经过十年后即不再予以追诉;对于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自其犯罪发生之日起经过十五年后即不再予以追诉;对于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行,自其犯罪发生之日起经过二十年后即不再予以追诉。但是,如果认为在二十年之后仍有必要对这类罪行进行追诉,则需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然而,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正式展开侦查工作或是在人民法院已受理相关案件之后,相关人员以逃脱侦查或者审判等手段来躲避法律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将不受到上述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外,如果受害人在上述追诉期限之内提出了控告申诉,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应该开展立案调查活动,而不能对此类案件置之不理,因此也不会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