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条件之下,服务合同是具备单方面解除义务的权限的。这种单方面的解除可根据其具体类型被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事先就解除事宜达成了明确的协议,简称为约定解除;另一种则是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一方得以在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与之相关的法人义务关系,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解除。如果在合同的文本中具体规定了在何种特定情況发生之时,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单方面的决定来终止合同关系,那么只要该情景满足了事先设定的条件,解除权便可得以行使。关于法定解除的相关因素有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由于无法预见以及难以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实现的时候,买方或卖方都拥有法定的解除权;
其次,若在合同的约定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各种言行表现出其将无视合同义务,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思;
第三,若此前就先做出过明确声明,且后经过催告后仍未能及时履行这项义务,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也仍未得到处理的话,买方或卖方同样具有法定的解除权;
最后,如买方或卖方存在履行合同事务上的延迟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合规要求的行为以致合同目标无法得到实现,他们同样可以按照法律及合同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