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阁下对于拘留决定持有异议,那么您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
首先,您应当自收到拘留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在申请过程中,您需要提交一份详尽的复议申请书,其中包括您的个人信息、复议请求事项、事实依据以及申诉理由等等,同时还需要随附相关证据资料。届时,复议机关将会审核您所提出的申请,一旦认定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便会正式受理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工作。在复议过程之中,复议机关会结合各方所提供的证据以及阐述的观点,对原先作出的拘留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深入的审查。若经复议机关判断,原拘留决定存在不当之处,他们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变更或撤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