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刑事案件未立案的情况时,控告人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一方面,控告人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通过这一途径,控告人可以就公安机关最初不立案的决定进行再次审查和申辩,期望能改变不立案的决定。如果复议后依然维持不立案决定,那控告人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这就为控告人提供了多层级的申诉渠道,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对于刑事案件未立案的情况,控告人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在这方面具有重要的监督职责,它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详细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理由不成立,那检察院就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有助于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而在民事案件未立案的情形中,往往是由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比如缺乏明确的被告或者具体的诉讼请求等。此时,当事人需要仔细研究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内容,明确自身存在的问题。然后,根据裁定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例如补充更有力的证据来明确诉讼请求等。完成这些准备工作后,当事人就可以重新进行起诉,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