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定罪标准有着明确规定。当盗窃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及以上时,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提及的“数额较大”,此时便达到了立案的标准。
各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会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出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比如在那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由于经济水平相对较高,这个标准可能就会相应地高一些;而在一些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为了适应本地实际情况,这个标准可能就会相对低一些。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那就是如果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不管盗窃的金额具体是多少,都必须进行立案追诉。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对这些较为严重的盗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