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洗钱罪明确属于故意犯罪范畴。然而,并不存在一个依据所谓“故意犯罪标准”所规定的特定数额标准,以此来判别是否构成洗钱罪的故意。
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切实知晓所涉及的资金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这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并且为了对其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而实施了诸如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以及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一系列行为,那就有很大可能构成洗钱罪。这里重点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态度以及实际实施了特定的洗钱行为,并非依据一个特定的数额来认定是否为故意犯罪。这种判定方式旨在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实际行为,以更准确地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金融秩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