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领域中,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开设赌场的所有股东都是主犯。主犯的界定关键在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具体来说,当股东积极投身于赌场的各个环节,像主导赌场的筹备事宜,精心制定赌场规则,四处招揽赌客,严格控制资金的流向等,这类股东由于在赌场的开设与运营中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往往会被判定为主犯。
但也有这样的情况,有些股东只是单纯地出资,对于赌场的具体经营管理并未实质性地参与其中,或者在整个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只是起到了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那么这类股东就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从犯在处罚上与主犯有所不同,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后,由司法机关来判定,其处罚相较于主犯会相对较轻,可能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之,对于开设赌场的股东是否为主犯或从犯,需要依据具体案件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