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办卡人明明知晓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去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却依旧为其提供银行卡以供犯罪活动使用时,办卡人就很有可能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会极为严谨地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他们会仔细甄别办卡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到底如何,是完全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还是存在一定的模糊认知;同时,也会深入探究办卡行为与诈骗犯罪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紧密的关联,是直接促成了犯罪的发生,还是只是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等各种情况。一旦证据确凿,司法机关便会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一般来说,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需要同时处以罚金,要么单独处罚金,要么并处罚金。
然而,如果办卡人是被诈骗分子以欺骗、胁迫等手段,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提供了银行卡,并且在事后知晓了相关情况后,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全力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下,办卡人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甚至有可能被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灵活性和公正性,既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处,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