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依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从行为主体来看,那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倘若具备执行能力却故意拒不执行。这里的执行义务范畴广泛,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类给付义务等都包含在内。
在行为表现方面,其一,有隐藏财产的行为,将本应用于执行的财产暗中藏匿起来;或者转移财产,把可用于执行的财物转移到其他地方,使其难以被执行到;还有故意毁损财产,恶意破坏相关财物,导致其无法正常用于执行;甚至无偿转让财产,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通过这种方式变相逃避执行。其二,存在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情况,利用这些工作人员的职权来干扰执行,为拒不执行创造条件。
在情节严重程度上,比如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完全无法得到执行,这对司法秩序和当事人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或者在执行过程中给申请执行人带来了重大损失,如导致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等。通常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由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以此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程序,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