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案件,其办结时间存在差异。
在民事领域,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从立案那一天起,最多三个月内必须审结完毕。而适用普通程序的话,从立案开始算,六个月内要完成审理。倘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再延长六个月;要是还需要继续延长,那就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方面,公诉案件,在受理之后的两个月内就应当作出宣判,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像那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出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那种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要是因特殊情况还得继续延长,就得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就按照公诉案件的规定来;要是被告人未被羁押,应当在受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宣判。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要作出第一审判决。要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得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那就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