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倘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存在以下这些情形的话,那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聚众赌博”。比如说,组织起3人及以上进行赌博,并且通过抽头获取的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之上;又或者是组织3人以上参与赌博,赌资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再或者是组织3人以上进行赌博,参赌的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然而,这仅仅只是一般性的参考标准。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到底是否构成赌博罪,还得综合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像赌博的性质,是那种偶尔为了消遣娱乐而进行的赌博,还是经常性地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赌博等等;还有赌博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这些因素都得一起考量,不能仅仅依据前面所说的那些标准就轻易地判定是否构成赌博罪,必须要全面、细致地进行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