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组织赌博这一行为毫无疑问属于违法犯罪范畴。而对于那些在组织赌博活动中充当从犯的人,在进行处罚时会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做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与主犯相对,主要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按照刑法的规定,从犯理应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待遇。
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法院会全面考量从犯参与组织赌博的具体程度。像是仅仅提供场地这类较为单纯的辅助行为,与在组织过程中进行一定策划等相对较重的次要行为,其在量刑上会有所区别。同时,还会深入探究从犯的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表现。倘若从犯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并且主动退赃,这些情节在量刑时都会被予以充分考虑。这样一来,从犯可能会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比如管制、拘役,或者较短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且还可能同时被处以罚金等附加刑。通过这样的量刑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从犯的宽大处理,以达到教育和改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