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关于洗钱犯罪中“明知”的认定,主要涵盖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这两种情形。
确切知道,就是有实实在在的证据能显示出犯罪嫌疑人清清楚楚地知晓资金的来源乃是违法犯罪所获以及其收益。比如说,通过相关的交易记录、证人证言或者其他确凿的资料,能够明确地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资金的违法性质有清晰的认知。
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基于推定的情况。司法机关在进行判断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像他的学历、工作经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等;还有他与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接触情况,比如他是否经常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交往,是否参与了相关的交易环节等;以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换和转移的方式等这些客观因素,同时也会参考行为人的供述。如果依据这些综合因素,按照一般社会大众的观念等能够推断出行为人理应知道相关财产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明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就不可改变,允许行为人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这种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