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在缺乏充足证据支撑的情形之下,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不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然而,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的人员实施逮捕措施时,他们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提出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期限,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拘留期限仍需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