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成立的主要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应当是合法、确实并且已经到期的。这就意味着该债权不存在任何诸如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法律上的瑕疵,而且其具体金额必须明确,并且已经到了需要履行的最后期限。其次,债务人必须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他所拥有的那些具有金钱支付性质的到期债权。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并不属于那种只能由债务人自己享有和行使的专属债权。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最后,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通常表现在债务人因为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对其自己所享有的债权进行行使,从而使得债权人无法完全实现其自身的债权权益。只要以上几个要件全部符合要求,那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权人就有权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