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正式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如果剩余刑期少于三个月,那就由看守所来代为执行。
以判处6个月刑期为例,通常情况下,这6个月的刑期是由监狱来负责执行的,而非看守所。然而,在实际中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出现。比如说,罪犯身患严重疾病,必须要进行保外就医,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就可能会暂予监外执行;还有像罪犯处于怀孕状态,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同样也会依据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
总而言之,一般来说,6个月的刑期是不会在看守所执行的,只有当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那些特殊条件时,才会有在看守所执行的可能。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也确保了刑罚执行的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