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以下几种情况,是不符合使用慎审居所之规定的:第一,当事人若患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行治理者;第二,若是孕妇或是正在哺乳自己亲生幼儿的母亲;第三,为生活不能自我料理之人的唯一抚养对象;第四,因案件性质特殊或者是出于审理案件的实际需求,采用慎审居所手段或许能更有效地进行干预;第五,羁押期限已经到期,但是案件仍未完结,尚需采取慎审居所措施的。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下列两种情况的话,便无法执行慎审居所:一是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在住处执行可能会影响到警方侦察工作的开展;二是没有固定住所可以依靠者。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表现形式,慎审居所的实施有着极为严苛的法律规定以及严谨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