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退还工作应由执行该项保证措施的公诉机关负责执行。通常情况下,如果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执行的,那么退还保证金的责任也将落到公安机关身上;反之,若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或法院作出决定并执行的,则退还保证金的职责便会落在检察院或法院身上。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时,倘若被取保候审人未曾违反任何相关规定,那么执行机关应当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需要他们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部分或全部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