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典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规定颇为详尽。具体来说,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即使他们实施了任何形式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也不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倘若已达12至14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其所犯下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行,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酷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到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进行追诉的情况,这部分未成年人将被认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者,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对于年满14岁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犯下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并导致他人重伤乃至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行,那么他们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已经年满16岁的成年人,他们在触犯任何罪行时,都应被视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对于那些年满14岁但尚未达到18岁的未成年罪犯,根据法条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