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问题,通常是从实施拘留之日开始计算的。根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对于那些需要进行逮捕的被拘留人士,应当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三日内,提交给当地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延长此处审查批准的时间,最多可延长至四日。而针对那些性质恶劣的流窜作案者、屡次犯案的惯犯以及结成团伙作案的策动者等重要嫌疑人,公安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值得强调的是,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为十天;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最长可延长至十四天;若涉及到流窜作案、屡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人,则最长会达到三十七天的羁押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羁押期限的计算必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容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