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以下是关于意定监护的详细介绍:
适用人群
主要适用于老年人、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的人、独居或孤寡老人、长期患病或身体虚弱的人等,这些人群可能因身体或精神状况的变化而面临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需要提前确定监护人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设立条件
主体条件: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不能设立意定监护。
形式条件:意定监护需要采用书面形式,通常是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协议应明确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基本信息、监护职责范围、监护开始的条件、监护的期限等重要内容。
监护职责
人身监护: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包括饮食、住宿、医疗护理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或侵害;关注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安慰等。
财产监护: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包括清点、登记、保管等;合理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进行投资、买卖等,但必须遵循合法、谨慎的原则;定期向被监护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报告财产管理情况等。
设立程序
协商确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自己选定的监护人进行协商,就监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就监护的具体内容、职责、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公证或登记:为了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效力,一般建议进行公证或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公证可以使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登记则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防止纠纷的发生。
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意定监护制度的公正实施,防止监护人滥用职权或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通常包括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社会组织对意定监护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纠正等。
与法定监护的区别
设立依据不同:意定监护是基于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愿,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确定监护人;而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在被监护人没有其他有效监护方式的情况下,按照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选任不同:意定监护的监护人是由被监护人自行选定的,通常是被监护人信任的人或组织;而法定监护的监护人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定情形确定的,不一定是被监护人最希望的人选。
监护职责范围和方式不同:意定监护的职责范围和方式可以由双方在协议中自行约定,更加灵活多样;而法定监护的职责范围和方式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对较为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