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合同明确约定到期后出租方收回店铺应给予承租方相应补偿,且承租方无违约行为,承租方有权主张补偿,补偿范围可能包括装修投入、未使用的租金等合理损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若合同未作此约定,一般情况下承租方难以主张补偿。
3、若出租方提前收回店铺构成违约,承租方可依据违约条款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