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清算组时,股东应积极参与,确保组成的清算组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以高效地完成清算事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 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时,要确保信息准确、全面且及时,让债权人能够充分知晓申报债权的相关事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在清理、估值和变现公司财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财产价值的准确性和变现的合法性。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 清偿公司债务时,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税款等优先债权,再清偿普通债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 若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避免因拖延而给各方造成更大的损失。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