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被拍卖时,夫妻双方虽享有权利,但不存在“优先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权平等。
1. 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拍卖时双方有权主张分割拍卖所得价款。这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益,拍卖所得应合理分割。
2. 若房屋是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通常无直接权利。因为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具备直接处置或受益的权利。
3. 实际操作中,会考虑夫妻关系等因素对另一方适当安置或补偿。这体现了法律在具体执行中的人性化考量。
具体权益应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综合判断,不能简单认定一方有“优先权”。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应准确界定财产性质,依法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