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立案时,财产案件的受理费计算方式为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如二十万元的案件属于“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 1.5%交纳,200000×1.5% = 3000 元。
2、涉及财产保全时,申请保全措施需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相应比例交纳保全费,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3、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需根据不同地区和律师的收费标准支付律师费,具体费用可与受理法院或委托律师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 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2. 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3. 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最高不超过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