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
婚姻自由权:妇女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例如,妇女可以自主决定结婚对象,拒绝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时,也有权提出离婚。
生育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受他人威胁和干涉。
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权: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妇女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如不得对妇女进行侮辱、诽谤等。
独立的姓名权:妇女有权选择自己的姓名,并使用、改变姓名,不受他人干涉,在婚姻关系中也有权保持自己的姓名,无需因结婚而强制更改姓名。
人身自由权:妇女有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可以自由地参与社会工作、学习和各种社会活动,不受家庭成员的限制和干涉。
财产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例如,在处置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时,女方享有平等的决定权。
个人财产权:妇女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明确归女方的财产等,归妇女个人所有,不被剥夺。
继承权:妇女享有继承丈夫、父母等直系亲属财产的权利,在法定继承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与补偿权: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若男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女方还可主张损害赔偿。
子女抚养和监护权利
监护权:夫妻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在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时,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抚养权: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女方有权利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法律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女方丧失生育能力,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